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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宣传 | 《民法典》之校园案例
来源:北体大发展规划  作者:  编辑:宣传部  日期:2021-07-10  点击率:1367  [我要打印]  [关闭]
摘要:

引题:

关键字:

《民法典》囊括了我们每一位中国公民从出生到死亡的每一项民事权利,今天就来说说,在校园生活中,遇到了以下这些情形,根据《民法典,又该去如何解决呢?


你收到过从天而降的“礼物”吗?

高空抛物事件不少发生,学校同时也存在这种情况。某高校男生因宿管查舍来不及收拾,将宿舍垃圾直接扔出窗外。坠落的垃圾砸中了路过的同学李某,导致李某头部受伤。如果遇到天降横祸,我们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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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第十章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了不明抛掷物、坠落物致害的责任,明确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除此,《民法典》还规定,物业公司如未采取相应保障措施,也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师生在规范自己行为的同时,也要学会利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做实施者,也不做懦弱者。天上掉下来的“礼物”,我们拒绝接受!



你收到自己的快递了吗?


学校实行校园门口收发快递的措施。每天中午就会有很多快递车到门口来,快递小哥把所有快递都摆在地上,让同学们自己找快递。每次都乱哄哄的,要找半天才能找到,还会有不小心拿错丢失的情况发生。如果快递丢失了,我们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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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二条、第六百零四条规定了电子合同标的物的交付及其风险负担责任。


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网购货物在包裹签收之前损坏或丢失的,我们可以及时联系销售者要求重发货物或者赔偿已支付的价款。如果能确认是快递公司失误导致的,销售者可联系快递公司追偿。如果是销售者自己的失误,也可以要求实际收到货物的人归还原物或者支付货款。同时,如果销售者和快递公司签订了保价协议,则快递公司赔偿销售者的损失后,再由保险公司根据合同补偿快递公司的损失。


网购为我们的生活带来了便利,但不少问题也随之而来。关于包裹接收的问题,一方面我们了解法律规定以维护自身权益;另一方面,也要遵守学校收取快递物品的有关规定,在收快递时做到井然有序,不错拿、耐心找,展现北青人的良好素质。最后记得和快递小哥说声“辛苦了!”



你对“校园贷”说不了吗?

大学生小F在学校附近经常可以看到有小广告上面写着“学生贷款”、“零首付”、“免息”、“分分钟到账”……他想着反正现在借一点,等以后有了钱再还上不就可以了。于是他按照广告上的说明办理了“童学贷”,结果欠的钱像雪球一样越滚越大。后来,他实在还不上了,就被放贷公司的人拍了私密照片,放贷公司还威胁小F如果不还钱就告诉学校和家人同学,让他没脸见人。小F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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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明确禁止高利放贷的行为,同时规定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与此同时,《民法典》“人格权”编专门对“肖像权”和“名誉权”做了专章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近几年因校园贷而引发的惨剧不断上演。不法分子正是利用了年轻人,尤其是在校大学生缺少经济基础却爱慕虚荣的现象。有些同学明明知道“校园贷”碰不得,却控制不住自己,结果成为非法放贷者随意掌控的“猎物”。


而了解《民法典》有助于我们远离非法贷款的陷阱,切实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小编呼吁同学们,向校园贷说“不”!青春,决不应成为欲望的奴隶。别在最该奋斗的年纪选择安逸。






你的信息被APP偷走了吗?

某高校的H老师在某一购物APP里查找了一下最近想要购买的东西,结果发现其他的很多APP刚一打开,都会直接推送给他正在查找的或与之相似的物品,就像这些APP有读心术一样。另一所高校的W同学也有类似的遭遇。她在某一个APP上填写了自己的信息及联系方式,事后时不时她就会接到各类骚扰电话。相信很多同学也有过H老师和W同学的经历。面对这样的情况,我们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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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第一千零三十三条、第一千零三十四条、第一千零三十五条规定了隐私权以及个人信息处理原则,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 


手机APP在方便我们的生活的同时,也在向用户索要着各种权限。


建议广大师生,在日常下载、使用、授权APP各种权限的同时,提高警惕,保护信息,守住底线!如果隐私权和个人信息遭受侵犯时,请及时向有关部门咨询或者求助,以便维护自己的人格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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