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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信 | |||
|---|---|---|---|
| 信箱: | 校长信箱 | 部门: | 校办公室 |
| 信件编号: | 260813-0000003 | 处理状态: | 已处理 |
| 来信标题: | 贵阳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2026 年至2029 年一食堂及教工食堂、风味餐厅经营权承包采购项目质疑函 | ||
| 来信内容: | 本次采购为学校师生后勤保障服务项目,对投标人企业资信、商业信誉、经营口碑、持续经营能力具有极高要求。 经查实,武汉锦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目前存在正在执行中的司法被执行案件,属于企业重大经营负面记录。企业存在未了结强制执行纠纷,说明其对外债务纠纷未妥善处理,企业商业信誉存在明显严重问题。 校园餐饮项目事关公共服务与校园稳定,不适合由存在未结司法执行纠纷、信誉存疑的企业承接。该企业当前状态不符合政府采购对供应商良好商业信誉的核心要求。 质疑依据 《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要求评审机构全面审查供应商信用状况、商业信誉及经营风险。该单位现正被执行,已对其商业信誉构成实质性负面影响。 | ||
| 回复 | |||
| 来信时间: | 2026-08-13 | 回复时间: | 2026-08-27 |
| 受理单位: | 校办公室 | ||
| 回复内容: | 您好,非常感谢您对学校对采购项目的关注与监督。
你所反映的项目招标文件一般资格要求列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投标人须承诺:在“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等渠道查询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如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投标人取消其投标资格,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及后果。”
武汉锦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已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承诺函并附有“信用中国”网站关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查询截图,符合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第七条“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
经查询,武汉锦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柯增军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上的查询结果显示均为“在全国范围内没有找到相关结果”。
“被执行人”与“失信被执行人”是不同的两个法律名词,该公司被列入的是“被执行人”,并不是法规禁止参与投标的“失信被执行人”。
收到相关反映后,我们已向武汉锦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调取核实,该单位已提交对应案件情况说明以及债务清偿相关证明材料。
综上,您质疑的事项不成立,欢迎您继续对我校采购工作予以监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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